(2017)皖072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家明与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明,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823号原告:陈家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2#综合楼底层(原华中东路26-4号)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75869043(1-1)。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家明与被告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被告吴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胜、盛源公司立即支付苗木款1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盛源公司从事绿化苗木收购并外售业务,陈家明将其零星收购的树木出售给盛源公司,2015年1月31日盛源公司结欠货款1300元,并由吴胜向陈家明出具收据,后盛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荣于2016年1月29日承诺该欠款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后盛源公司未能如期给付。吴胜辩称,欠款属实,但吴胜系盛源公司员工,该欠款应由公司承担给付责任。陈家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陈家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二、收据原件及承诺书复印件,证明吴胜、盛源公司欠陈家明苗木款1300元的事实。吴胜、盛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吴胜对陈家明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陈家明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一,系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予以认定;证据二,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从承诺书可以看出,吴胜系盛源公司员工,陈家明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陈家明向盛源公司出售苗木,盛源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故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源公司从事绿化苗木收购并外售业务,陈家明将其零星收购的树木出售给该公司,截止2015年1月31日,盛源公司尚欠陈家明苗木款1300元,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荣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对2014年由吴胜、吴敏、吴江合伙收购苗木的款项……该笔款项从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6年元月30日后到帐(账)帐(账)户中支付给吴胜,吴敏、吴江、吴胜三人的欠条由吴胜统一支付。付款时吴胜必须将所有欠条收回交于周荣核对”,后盛源公司未能如期给付欠款,因而成讼。本院认为,陈家明向盛源公司出售苗木,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盛源公司理应及时给付苗木货款,故对陈家明要求盛源公司给付苗木款13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外,盛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足以表明吴胜向陈家明出具收据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本案货款的给付义务应由盛源公司承担,吴胜不应承担责任,故对陈家明要求吴胜支付苗木款的诉求不予支持。盛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陈家明的诉求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家明苗木款1300元;二、驳回原告陈家明对被告吴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中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禹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