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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文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与赵健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华,赵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华。被执行人:赵健雄。本院在执行韩文华与赵健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4772.58元,负担诉讼费1347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为肢体××人(××人证号:××××××××××××),靠低保维持生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