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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黄奕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黄奕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7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法定代表人:沈凤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轶财,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白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奕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诉讼费分担不合理。被上诉人黄奕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黄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翰公司立即删除使用在http://www.whzhzxmr.com/网站中的黄奕照片以停止侵害;2、判令中翰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whzhzxmr.com/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黄奕公开道歉;3、判令中翰公司向黄奕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奕系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翰公司在其主办的网页中登载了《鼻头再造术有哪些方法》的文章,上述文章中使用了黄奕的一张照片作为配图。经双方确认,黄奕指称的中翰公司网站中的涉案页面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的肖像照片。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黄奕主张中翰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问题,中翰公司在其网站网页中所登载的《鼻头再造术有哪些方法》文章,其内容涉及中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中翰公司在上述文章内未经黄奕同意使用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肖像权,中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黄奕主张中翰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中翰公司使用黄奕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黄奕接受过相关诊疗,且黄奕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黄奕主张中翰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黄奕的具体诉请:1、现中翰公司已停止使用黄奕的肖像照片,黄奕申请撤回要求“判令中翰公司立即删除使用在http://www.whzhzxmr.com/网站中的黄奕照片以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2、考虑到中翰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中翰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whzhzxmr.com/上刊登道歉信;3、关于黄奕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经济损失根据黄奕的知名度、代言费用的情况,中翰公司的侵权时间,综合中翰公司网站的性质、登载黄奕肖像照片的位置、内容,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为1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所用黄奕照片来看,是展示黄奕健康、美好的形象,因此中翰公司侵犯黄奕的肖像权未达到严重后果,故对黄奕要求中翰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判决:一、中翰公司应就其侵害黄奕肖像权的行为在http://www.whzhzxmr.com/网站连续一个月刊登向黄奕的书面道歉函(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中翰公司应赔偿黄奕经济损失1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黄奕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黄奕负担50元,中翰公司负担150元。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翰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黄奕的同意和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黄奕的肖像,已构成侵犯黄奕的肖像权。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中翰公司网站的性质、登载黄奕肖像照片的位置、内容,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判令中翰公司应承担向黄奕赔礼道歉,并赔偿黄奕经济损失12,000元的责任,并无不当。中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