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忠平与张荣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平,张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潘忠平,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荣光,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公积金163873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或者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刘炎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书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