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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忠平与张荣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平,张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潘忠平,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荣光,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公积金163873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或者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刘炎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书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