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传奇与宋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奇,宋芝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667号原告:陈传奇,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宋芝芹,女,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陈传奇诉被告宋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宋芝芹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传奇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