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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与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634号原告:XX,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陈丽华,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丽华所有的小溪塔字第××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原告XX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丽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锦江东路湖锦花园1栋401室(房屋产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案诉讼保全费1765元,由XX已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