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蔡永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霞光路311号。被执行人蔡永钢,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陈丽励,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蔡永梅,女,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蔡永红,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鲁永正,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永钢、陈丽励、蔡永梅、蔡永红、鲁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2016)鲁068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判定的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16×××76的存款3163.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16×××55的存款700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