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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义新与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新,黄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17号原告:张义新,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黄刚,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黄骅市中捷朝阳街京海花园25栋1单元201.张义新与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张义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义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义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建审 判 员  朱新新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