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义新与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新,黄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17号原告:张义新,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黄刚,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黄骅市中捷朝阳街京海花园25栋1单元201.张义新与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张义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义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义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建审 判 员 朱新新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