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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15541-2,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小浪底专用线西侧。法定代表人:顾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1196-7,住所地汝阳县城涧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颜,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依据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鑫事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