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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华,刘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097号申请执行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3层01-15室。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东首3307号。法定代表人郑华,经理。被执行人郑华,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效仁,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华、刘效仁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文斌,男,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执行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华、刘效仁、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华、刘效仁、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华、刘效仁、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华、刘效仁、山东泰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