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馨艺、李春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馨艺,李春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158号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云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于南南,辽宁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馨艺,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李春英,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宽甸镇。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馨艺、李春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