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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547号原告: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15-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黄河东路908号。法定代表人:徐光荣。原告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宁夏蓝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117元。审判员 代 菊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佳纯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