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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40号原告王某1,女,1991年1月19日生,住长岭县。被告王某2,男,1991年10月23日生,住长岭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妮-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