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邢杰治与张联伟、杨素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杰治,张联伟,杨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邢杰治,男,汉族,1958年2月3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联伟,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杨素红,女,汉族,1968年7月3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邢杰治与张联伟、杨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联伟、杨素红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