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张国卫、胡志刚、张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张国敏,张国卫,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被执行人:张国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卫,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志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张国卫、胡志刚、张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51833.18元及利罚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