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娜与林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林大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736号原告:林娜,女,1995年9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大妹,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林娜与被告林大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大妹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大妹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林大妹系亲戚,林大妹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2017年1月24日前还清。现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林大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大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林娜借款10000元,约定2017年1月24日前还清。上述事实,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林大妹因缺乏资金向林娜借款1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林娜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林大妹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林娜主张林大妹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林大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大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娜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大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进仓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曾楠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