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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2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树松、卢明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松,卢明益,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安磊,蔡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2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树松,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卢明益,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倪永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安磊,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蔡美丹,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树松与被执行人卢明益、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安磊、蔡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卢明益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树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利蒙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安磊、蔡美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周树松以已与被执行人卢明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2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