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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谋遵与尹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谋遵,尹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842号原告:李谋遵,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厦门市湖里区人,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尹福成,男,1976年7月出生,现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李谋遵与被告尹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谋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谋遵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谋遵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谋遵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皎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