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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瑞波与廊坊市腾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波,廊坊市腾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174号原告:宋瑞波,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市腾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于金凤,经理。宋瑞波与廊坊市腾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宋瑞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瑞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瑞波负担。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