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云鹏与曾炎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云鹏,曾炎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618号原告:曾云鹏(又名曾广平),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凡,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炎梅,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坤,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云鹏与被告曾炎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曾云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云鹏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云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曾云鹏负担。审判员 黄五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