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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闫友福与毛楚秦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友福,毛楚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闫友福。被执行人毛楚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民督19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毛楚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楚秦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友福借款7000元,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毛楚秦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民督19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