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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04姜洪强与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强,张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004号原告:姜洪强,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兵,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姜洪强与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姜洪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