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04姜洪强与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强,张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004号原告:姜洪强,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兵,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姜洪强与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姜洪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