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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锦诗与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锦诗,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李金尧,李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018号原告:胡锦诗,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吴宁街道人民路24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贾成建。被告:李金尧,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李妃,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锦诗与被告李金尧、李妃、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锦诗撤回对被告李金尧、李妃、东阳市强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元,由原告胡锦诗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