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世和与段廷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和,段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和,男性,汉族,1952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被执行人:段廷荣,女性,汉族,1982年0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和与被执行人段廷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段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段廷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段廷荣尚欠申请执行人吴世和341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 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