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程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国,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3日。被执行人:程立,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国与被执行人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克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