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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程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国,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3日。被执行人:程立,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国与被执行人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克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