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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青山与陈桂英、聂方林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山,陈桂英,聂方林,聂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山。被执行人:陈桂英。被执行人:聂方林。被执行人:聂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杨青山与陈桂英、聂方林、聂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聂方林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需较长时间才能冻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该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冻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