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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阮从美与王森和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从美,王森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从美,女,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森和,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森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森和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