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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杨梅、翟传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杨梅,翟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程杨梅,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翟传兵,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翟传兵的银行存款19万元,现因双方自动和解,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翟传兵的银行存款19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