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硕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77号被执行人:梁硕文,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梁硕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梁硕文未缴纳该款,经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