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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玉论与刘文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论,刘文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文标,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赵玉论与刘文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2016)皖032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