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铁良与马双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良,马双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216号原告:李铁良,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马双建,男,55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铁良诉被告马双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良撤诉。本案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为298元,由原告李铁良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宋方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