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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辉与谢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谢萍,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谢萍支付令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