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阳丽华与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分公司、肖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丽华,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分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盐业局101号。负责人:伍李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坤琼,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号。上诉人阳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分公司、原审被告肖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7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7民初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