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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叶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叶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80-882号和平商务中心1-3楼。被执行人:叶扬,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叶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扬支付款项3651320.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叶扬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叶扬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叶扬名下位于海珠区××号【××】B2347车位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被本院(2015)穗海法立保字第105号案诉讼保全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叶泉街3号2504房,上述房产经拍卖,得款5108530元。因被执行人叶扬尚有案件未执结,上述款项已按债权比例发还各申请人,本案分得3435177.95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2016)粤0105执495号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发还申请人3435177.95元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