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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红丽与马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丽,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许红丽,女,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马山,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许红丽与马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帅锋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