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建生与雷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生,雷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生,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雷成平,男,生于1964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建筑业,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赵建生申请恢复执行雷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雷成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建生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0元。执行中,案外人赵明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雷成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