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永星、杨正平等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大用,卢永星,杨正平,赵新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大用,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永星,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平,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双峰县,现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梅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85384701Y。主要负责人储勇,经理。上诉人尹大用因与被上诉人卢永星、杨正平、赵新建、原审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初72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本案第三人系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的,应视为原告申请本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已决定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尹大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尹大用上诉称:原审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虽系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但其无独立的财产(登记资料无注册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不属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该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是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在怀化市鹤城区,本案管辖法院应当是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施工合同是尹大用和卢永星、赵新建签订的,不是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被告不知道该协议也不认可该协议、尹大用是合同相对方,实质上是本案的被告。因此尹大用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本案应当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之规定,鉴于本案原审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靖州分公司系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其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即其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其次,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靖州分公司的住所地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梅林路,故作为原审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靖州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尹大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