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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王龙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608号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仁加村前坝组12-1号。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广,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