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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志祥与彭孝华、彭国军、刘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祥,彭孝华,彭国军,刘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94号原告:胡志祥,男,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华,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孝华,男,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秋静,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军,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魏,男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胡志祥诉被告彭孝华、彭国军、刘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志祥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胡志祥负担。审 判 长  罗国成审 判 员  贺清元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甲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