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常文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常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白文军,局长。被执行人常文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泊国土资执罚字(2015)W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常文国在其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追缴罚款12540元整。由泊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良审判员 付中海审判员 肖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增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