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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锦锋与史风华、李兰芳、王艳、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锋,史风华,李兰芳,王艳,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029号原告:王锦锋,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张店区人,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令,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风华,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李兰芳,女,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史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法定代理人:王艳,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王锦锋与被告史风华、李兰芳、王艳、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锦锋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王锦锋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