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锦锋与史风华、李兰芳、王艳、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锋,史风华,李兰芳,王艳,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029号原告:王锦锋,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张店区人,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令,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风华,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李兰芳,女,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史某某,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法定代理人:王艳,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王锦锋与被告史风华、李兰芳、王艳、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锦锋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王锦锋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