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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菊香与武安民、郭明伟、杨桂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菊香,武安民,郭明伟,杨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高菊香,女,生于1954年10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安民,男,生于1965年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明伟,男,生于1953年7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桂梅,女,生于1953年7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高菊香与武安民、郭明伟、杨桂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拍卖被执行人郭明伟、杨桂梅所有的房地产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高菊香同意以流拍价1596212元以物抵债,抵偿三被执行人武安民、郭明伟、杨桂梅所欠申请人款1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共计2443700元(下欠数额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算账847488元,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