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雪,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1991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2001年9月、2004年10月、2007年5月、2009年1月分别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雪于2017年4月10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华门至中山公园西门路段行驶的5路公交车上,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李某左侧裤兜内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白雪在中山公园西门公交车站下车后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起获被盗现金。被盗现金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雪具有累犯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白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白雪认罪认罚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