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应平、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应平,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徐应平,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现住本院在执行徐应平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志强名下有坐落于南丰县轻纺城17楼05店铺(产权证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志强名下坐落于南丰县轻纺城17楼05店铺(产权证号为:);二、被执行人赵志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暂可以使用被查封店铺;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迪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佰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