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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除已偿还的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下欠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酌情利息4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乔某某从2017年8月10日开始每月10日前偿还106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如逾期,则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