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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潘远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潘远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21号原告:张世明,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住正阳县。被告:潘远水,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潘远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