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世明与潘远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明,潘远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221号原告:张世明,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住正阳县。被告:潘远水,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明诉被告潘远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