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宗贵、韩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贵,韩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贵,男,1965年06月27日生人,汉族,个体,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力,男,1978年04月1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宗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由于上诉人王宗贵与被上诉人韩力于2015年6月4日签订了两份车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其中一辆客车冀H×××××已经交付给王宗贵使用,被上诉人韩力也已经收到了185000.00元的购车款,故应核实上诉人王宗贵与被上诉人韩力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两份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而确定上诉人王宗贵与被上诉人韩力之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上诉人王宗贵。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