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帅、李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帅,李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487号原告驻马店市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范明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芳,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王帅、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腾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腾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驻马店市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