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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邹某1与赵某、邹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1,赵某,邹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151号原告邹某1,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邹某2,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原告邹某1诉被告赵某、邹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邹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3日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该借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赵某于2017年2月3日向原告邹某1借款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该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登记离婚,2014年3月14日再行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二被告结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某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邹某2之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邹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某1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徐沛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