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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13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会荣与于洪亮间借贷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13之四号被执行人于洪亮,男,1984年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孙会荣与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于洪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于洪亮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